2024年1月,江阴市消保委澄南分会接到顾客的投诉,顾客称其前往某泊车场接人,从他进入泊车场到出来不满5分钟,可是被收取了6元泊车费,该泊车场收费公示上标明晰半小时内免费,顾客觉得该泊车场乱收费,期望给个说法。
接到投诉后,澄南分会工作人员敏捷前往该泊车场实地调查。该泊车场担任这个的人说,他们的收费软件假设没有进场记载的车牌进场,会依照最低规范6元收取泊车费,依据监控显现,其时消费的人在道闸前掉了个头,被机器扫描到,显现现已进场,当顾客进场再次抬杆时,就依照无进场记载的车辆收取了费用。泊车场后台工作人员核实后将泊车费退还给了顾客,并向顾客致歉,顾客表明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则,经营者出售、收买产品和供给服务,应当依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则明码标价,注明产品的品名、产地、规范、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许服务的项目、收费规范等有关状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消保委在此提示,顾客假设发现机动车泊车场经营者或许管理者存在超规范收费、超时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化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动收费频次和计费方法收费;施行价格勾结、价格独占;不按规则明码标价或许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存在价格诈骗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其他价格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能够拨打1234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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