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使得停车需求日渐增长,目前我市经营性停车场已达6000余家,因停车场建设、管理不规范导致的安全设施缺失、停车秩序混乱,乱停车引发交通拥堵等问题逐渐显现。为推进停车场建设标准化,和停车设施管理规范化,我局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了
规范我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
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制定,已实施9年,经实践检验,各项规定既能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已被停车行业广泛认同,各方面条件均已成熟。
第四条增加第二款:属于技术防范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管理同时应符合《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的要求。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涉及到停车场的部分设施,因此应在《办法》中予以明确。
增加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相关单位的申请,对经营性停车场的设计图纸做审核,并出具建议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停车场验收意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委托第三方进行停车场图纸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项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设施要求制定指导性规范。
一是《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规定了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图则,但未具体明确,《条例》已启动修订程序,为方便申请单位,先在本办法中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申请单位的申请对图纸做审核”,由申请单位自愿选择;二是《条例》规定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停车场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证明》,自《条例》实施以来,该证明一直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现场验收后出具;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率,将图纸审核和现场验收两项事务委托第三方进行,交警部门负责对第三方进行监管;四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目前正联合深圳市停车技术企业行业协会制定停车场设施的相关区域标准,作为停车场设施建设的指导性规范,年内将发布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明确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规范。
原《办法》没有对标线进行规范,导致各停车场标线不统一,增加了驾驶人的辨识难度,也不利于美观,标线的颜色及质量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应当予以执行。
增加第九条:停车场标线施划尺寸大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停车位应当设有编号;停车场可以按颜色、编号或标志物等标识方式划分停车区域。
停车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标线尺寸不宜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目前市公安交管部门正在牵头制定深圳地方标准,年内将发布实施;目前深圳新建停车场车位较多,驾驶员找车难度增大,因此鼓励划分停车区域;增加停车位编号等既有利于停车场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又便于驾驶人寻找车辆,同时增加透明度,方便业主、管理部门掌握车位数量。
增加第十条:停车场无障碍车位和充电车位提供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要求,并设置相应指引标牌。
根据《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部分停车场应当建设无障碍车位;同时,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停车场应当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在原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第(八)小项:车辆以不高于15km/h的速度通过停车库出入口时,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b)日间号牌号码识别准确率不小于95%,夜间号牌号码识别准确率不小于90%;
(c)日间号牌颜色识别准确率不小于90%,夜间号牌颜色识别准确率不小于80%;
(d)能自动识别出符合GA 36规定的民用、军用、警用、武警等车辆号牌信息。
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结合目前技术水平和行业的通用标准,增加部分技术指标。
增加第十五条:停车场内出入口、十字路口、电梯口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需要车辆提前减速的,应当安装减速带。
根据相关行业单位的意见,结合实际,增加减速带强制车辆减速,有利于减少安全隐患。
增加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内可以设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关好车门,车内勿存放贵重物品”等道路交通安全、治安方面的宣传标语。
本办法主要规范的是出入口车辆信息采集设施,原标题为“监控设施管理”,监控设施属于安全防范设施,原标题容易造成误解。
原第五条修改成: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材质、颜色、形状、边框和衬边、字符、尺寸图形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原第七条修改成:停车场应当在出入口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和禁止鸣喇叭标志。
停车场的设施均应设置在停车场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上标志的设置、维护等属于市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原第八条修改成:室内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可以设置龙门架及限高杆,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高;停车位处最小净高低于通道最小净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
原第九条修改成:停车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防撞护角;通道转弯处及消防、供电、排水、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当安装反光防护桩。
原第十条修改成:停车场内T字路口、十字路口、坡道与场内、场外通道衔接处等视线不良的位置,应当安装凸面反光镜,凸面反光镜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原第十一条修改成:停车场的垂直式、倾斜式停车位应当安装车轮阻挡装置,车轮阻挡装备应当符合相应标准,且装置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
车轮阻挡装置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予以引用,高度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结合行业通用标准,推荐采用15厘米。
原第十二条修改成:停车场内单向车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宽度达到5.5米以上(含5.5米)的可以设置双向车道。停车场内车道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原条款与国标《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相关规定不符,予以调整。
原第十三条修改成: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应当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擅自将出入口改为其他用途或封闭。
入口道闸退红线米的规定没有依据,经多年实践,没有实际效果,予以调整为出入口道闸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即可;同时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不得擅自更改出入口的规定。
原第十六条修改成: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原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成:停车场采集机动车图像信息及号牌识别应符合以下要求:
原第十七条(一)修改成:在车辆通过停车场出入口时,应至少捕获一张车辆图片,图片中应包含车辆号牌及车辆前部或后部的基本特征信息;
原第十七条(五)修改成:图像文件的存储大小应不小于100KB且不大于500KB;
原第十七条中的“以上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修改成:(十)所有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原《办法》中数据已不符合目前实际,且《停车库(场)车辆视频图像和号牌信息采集与传输系统技术要求》(SZJG 44-2017)有明确规定。
经营性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建设标准不统一、管理不够规范、存在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等相关问题。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